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5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各系以及学生处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以及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各系成立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通过民主评议等额确定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系教学管理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七条 各系指导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主任担任组长,遵循回避原则,不参评国家助学金的班委、宿舍舍长及一般同学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3档,标准为:一般困难家庭学生为每人每年2000元,困难家庭学生为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学生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参评学年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数据库(含当年入学新生),生活俭朴。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评选具体程序:
1、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时间以国家文件要求为准。
2、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照条件严格把关,形成班级拟资助名单。
3、系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展开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4、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系评审程序和拟资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上报四川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5、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开展公示的部门提出异议,系或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系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后成立督查组,对国家助奖学金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核实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学校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银行卡发放,按月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13日